物业管理费的是与非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15-05-12 02:25) 点击:134 |
物业管理费的是与非 前阵子,朋友母亲突然来电话,告知我她接到了法院传票,事由在于欠缴物业管理费。阿姨老实了半辈子,平常人很和善。但在此次电话里显得十分气愤和不甘,问了以后才知道,她气愤的是为什么物业公司一声不吭就把她告上了法庭,这样对她声誉和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,希望我能帮她反诉,听到这里,我不禁扑哧出声,自觉失礼,说晚点来帮她解决。 下班之后我和师哥一起到了她们家店里,寒暄过后,通过仔细阅读传票,知道了阿姨欠缴的是2009年9月-2011年9月两年物业管理费和清洁费,加上滞纳金一共将近6000余元,依据来源于物业管理合同,计算也不存在错误,但是师兄告知,如果以分段结清义务为由,那么除开2011年9月以外的主张都以超过诉讼时效,而且,因为前期有缴存押金,可以予以抵扣,这么一算,那么物业反倒要退钱给阿姨。阿姨很高兴,但是仍然在纠结,为何对方不予通知就告上法庭?我解释道:物业公司以合同为依据,有收取物业管理的权利,如果你欠缴,等同于欠款,它是可以向法院主张直接要求你归还的。但是,在这里,也暴露出了当今物业管理的一个弊病。那就是欠缺沟通,不守责任。 现今物业管理涵括范围应包括小区管理,安保,卫生清洁等,这些在合同上都以义务形式予以确认,但是往往物业管理存在疏忽和漏洞,致使居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而且,经常以尽到应尽职责为由予以推脱,视为自己的免责金牌。于是致使,合同另一方的居民不满情绪增加,以拒缴物业管理费作为抗议。这样,陷入了一方违约,另一方相继违约的怪圈,最后诉诸法堂,两败俱伤。 由此,业主委员会的存在,应该成为缓冲地带来联系双方,构建一个平台,提供一个机会,这样才能让违约情形可由协商解决不成一纸空文,也不会让物业管理这一行业那么闹腾,那么多是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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